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婦產科健康新知

2021-12-03

【自費疫苗】肺炎鏈球菌疫苗 (Pneumococcal Vaccine)

◎疾病簡介

肺炎鏈球菌是一種革蘭氏陽性的鏈球菌,細菌表面的莢膜多醣(capsularpolysaccharide)與致病力有關,到目前為止,一共發現了90種血清型。這種病菌常潛伏在人類鼻腔內,並可透過飛沫傳播,一旦感冒或是免疫力降低,快速複製的肺炎鏈球菌可侵入呼吸道或血液中而引發肺炎、菌血症、腦膜炎等嚴重病症,稱為侵襲性肺炎鏈球菌疾病感染症(IPD),另其也是幼兒中耳炎、鼻竇炎最常見的病原。其中又以5歲以下幼童及65歲以上老人為2大高罹病率族群,其他不論年齡均亦列為高危險群的包括:
(1)脾臟功能缺損或脾臟切除
(2) 先天或後天免疫功能不全(含括愛滋病毒感染者)
(3)人工耳植入者
(4)慢性疾病:慢性腎病變、慢性心臟疾病、慢性肺臟病、糖尿病、
    慢性肝病與肝硬化患者、酒癮者、菸癮者等
(5)腦脊髓液滲漏者
(6)接受免疫抑制劑或放射治療的惡性腫瘤者或器官移植者。

◎認識疫苗

13價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(PCV13)是一種不活化疫苗,內含13種血清型(1、3、4、5、6A、6B、7F、9V、14、18C、19A、19F、23F) ,適用於出生滿6週以上幼兒、青少年、成人與長者。

23價肺炎鏈球菌多醣體疫苗(PPV23)是一種不活化的疫苗,內含23種血清型(1、2、3、4、5、6B、7F、8、9N、9V、10A、11A、12F、14、15B、17F、18C、19F、19A、20、22F、23F、33F),適用於一般成人與兩歲以上兒童。

◎自費接種建議

一、青少年高危險群:接種建議如下

  1. 未曾接種PCV13或PPV23者:接種1劑PCV13,間隔至少8週再接種1劑PPV23。
  2. 曾接種PCV13者:接種1 劑PPV23,與前劑PCV13 應間隔至少8週。
  3. 曾接種PPV23者:接種1 劑PCV13,與前劑PPV23 應間隔至少8週。

※※如可能應先接種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(PCV13)再接種多醣體肺炎鏈球菌疫苗(PPV23)。
※完成上述接種之高危險群,5 年後可經醫師評估再追加1 劑PPV23。

 

二、18歲(含)以上成人至未滿 65歲高危險群:

  1. 接種建議如下(或參閱附件1之簡表)
  2. 從未接種過:先接種1劑PCV13,間隔至少8週接種 1 劑PPV23,間隔至少5年再接種第2劑PPV23。
  3. 接種過1劑PPV23:間隔至少1年再接種1劑PCV13;與PCV13間隔至少8週,且與前一劑PPV23間隔至少 5年,再接種第2劑PPV23。
  4. 接種過2劑PPV23:與前一劑PPV23間隔至少1年再接種1劑PCV13。
  5. 接種過1劑PCV13:間隔至少8週再接種1劑PPV23,5年後再接種第2劑 PPV23。
  6. 接種過1劑PCV13與1劑PPV23:與前一劑PPV23間隔至少5年,再接種第2劑PPV23。


三、65歲(含)以上長者
接種建議如下(或參閱附件2之簡表)

  1. 從未接種過:
    • ①接種1劑PPV23或PCV13,或
    • ②先接種1劑PCV13,間隔1年以上再接種1劑 PPV23。
  2. 65歲以後接種過1劑(含)以上PPV23:間隔1年以上可再接種1劑 PCV13。
  3. 65歲前接種過1劑(含)以上PPV23:
    • ①滿65歲後與前一劑PPV23間隔至少5年再接種1劑 PPV23,或
    • ②間隔至少1年接種1劑PCV13,或
    • ③間隔至少1年接種1劑 PCV13,且與前一劑PPV23 間隔至少5年,可再接種1劑PPV23。
  4. 65歲前接種過PCV13:滿 65歲後與PCV13至少間隔1年後再接種1劑PPV23。
  5. 65歲前接種過PCV13與1劑(含)以上PPV23:滿65歲後與前一劑 PCV13間隔1年以上,且與前一劑 PPV23至少間隔5年,再接種1劑 PPV23。


◎接種禁忌
先前接種該類疫苗或對該類疫苗任何成分曾發生嚴重過敏反應者。

◎注意事項

  • 發燒或正患有急性中重度疾病者,宜待病情穩定後再接種。
  • 其他經醫師評估不適合接種者。
  • PCV13出生未滿6週,因無使用效益及安全性等臨床資料,故不予接種。。
  • PPV23對2歲以下之嬰幼兒無效,故不宜接種。

 

◎接種後可能發生的反應

  • 少數可能發生注射部位疼痛、紅腫的反應,一般於接種2天內恢復。發燒、倦怠等嚴重副作用則極少發生、接種後應於接種單位觀察至少30分鐘,無恙後再離開。
  • 接種後如有持續發燒、嚴重過敏反應,如呼吸困難、氣喘、眩昏、心跳加速等不適症狀,應儘速就醫釐清病因,並通報當地衛生單位。

    (資料來源: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)